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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注册报告(摘要二)——相关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2006年04月04日

  世博网编者按:《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于2005年12月1日获得国际展览局第138次成员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引发了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上海世博会注册报告是一份关于上海世博会整体实施方案的法律文本,也是筹办上海世博会的基础纲领,今后筹办世博会的所有工作过程,就是实践和履行注册报告内容的过程。为了方便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全面地了解注册报告,世博网现将注册报告摘要发表。以下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注册报告(摘要二)——相关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1)注册申请与政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吴仪已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函件,正式向国际展览局申请注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以此表达中国政府对注册申请的全力支持。

  中国国务院相关部委和上海市政府也已分别签署了承诺函,积极支持上海世博会的举办。

  2)财务计划和财政支持

  上海世博会的主体工程建设总投入预计为180亿元人民币,其资金的主要筹资方式和渠道是:中央和上海市政府共同出资71.5亿元人民币,占投资额的40%;经政府批准发行80亿元人民币的世博债券,约占投资额的44%;其余28.5亿元人民币将由多种融资方式予以补充,包括项目融资、银行贷款等。

  世博会运营支出预计为106.8亿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园区维护、大型活动(开闭幕式、馆日、会议等)、国内外宣传推介及营销、安全保卫(含应急)、行政管理、保险以及门票提成等费用。上述运营支出将通过门票收入、赞助收入、特许权收入等多种渠道予以筹集。

  早在申办上海世博会期间,中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承诺为上海世博会提供财政支持,并作为其最终担保人。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也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财政支持承诺。

  这些财政支持包括:

  (1)在组织者各项收入实现以前,采取预支方式保证上海世博会的各项支出;(2)上海世博会如出现超支,将负责予以弥补。

  这两项承诺将从财务上有力地保证上海世博会场馆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及其为举办上海世博会所需的其他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3)组织机构的法律地位

  中国政府为顺利筹办上海世博会建立了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

  国家成立世博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作为上海世博会的决策者。组委会是上海世博会的领导机构,由中央相关部门和上海市政府共24家成员单位组成,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担任主任委员。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拟定和实施工作,协调、推动各地区和中央有关部门的参展事务,推动落实中国政府邀请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参展;就上海世博会筹备、举办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作出决议、决定,确定世博会政府总代表。组委会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承担。

  执委会是组委会的执行机构,由上海市有关部门共42家成员单位组成,由上海市一位主要领导担任执委会主任。执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组委会领导下,执行组委会相关决议、决定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组委会报告,反映筹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上海市有关机构开展工作;承办组委会交办事项。

  根据国展局规章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任命世博会政府总代表,代表主办国政府处理与世博会有关的各项事务,与各参展国政府、国际组织就上海世博会的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和联络。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是世博会组织者,于2003年10月30日成立。在组委会、执委会领导下,上海世博局具体负责世博会的筹备、组织、运作和管理,并协助世博会政府总代表开展工作。上海世博局的主要职责是:承担上海世博会执委会在决策、协调中的日常工作;负责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协调与上海世博会有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上海世博会的运营工作。

  上海世博局同时设立总规划师团队和总策划师团队。总规划师团队负责与上海世博会园区及相关方面的规划设计;总策划师团队负责上海世博会相关展示、活动和论坛的策划。

  为了更好地协助世博会组织者的工作,上海市政府已成立了两家公司: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均由上海市政府全额投资设立,组织者受上海市政府的委托对上述两家国有公司进行直接监管。

  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受组织者的委托,完成下列工作:负责筹集除政府投资以外的土地开发资金;负责世博规划园区内现有居民、企业的搬迁;负责世博规划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建造租赁馆和联合馆,包括对现有建筑的改造以及根据上海市政府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世博会园区土地后续利用。

  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受组织者委托,完成下列工作:负责筹集除政府投资以外的办博资金;负责建造主题馆、会议中心和演艺中心等公共活动设施;负责世博村的建造和运营管理;负责园区内服务设施的建造;负责为组织者提供办展所需的人力资源、建馆和布展、场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以及根据参展者的意愿,遵循市场运作规则,为参展者提供办展所需的非垄断的人力资源、建馆和布展、场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4)特殊的法律措施

  中国政府将遵照《国际展览公约》以及《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进口物品的海关规章》的规定,认真落实申博时的承诺,在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给予世博会组委会、国际展览局、境外参展方、外籍工作人员等关税、工商税以及涉外税收优惠待遇。

  中国政府将制定特别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参展者的展区政府总代表顺利履行《国际展览公约》第13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上海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10月20日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这一条例,并于2004年12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参展者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参展者所享有的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规定的知识产权,将在中国得到全面的尊重和保护。此外,中国政府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正在研究适应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便利措施。

  5)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政府正在尽一切可能确保上海世博会的筹备工作顺利进行。中国将遵守《国际展览公约》及国展局现行的其他规章。中国政府还将根据国展局的规定适时递交上海世博会的《一般规章》和各项《特殊规章》,并遵守这些规章的相关规定。组织者与参展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参展合同》确定。

  此外,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将适用于本届世博会,主要有:

  a.普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知识产权: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c.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的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d.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组织者将在相关《参展指南》中向参展者提供上述法律法规的英文版本。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国际展览局申请注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函

  尊敬的洛塞泰斯秘书长:

  鉴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已在2002年12月举行的国际展览局全体大会上获得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兹根据《国际展览公约》第6条的规定向国际展览局提出注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申请,并递交相关的文件。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将于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在上海举行,其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采取各种措施,根据《国际展览公约》履行主办国的各项义务,特别是遵循《公约》第10条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

  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仪

  2005年4月1日于北京

  附件2:中国政府相关部委及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承诺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给予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

  入境便利的保证书   

  中国政府保证遵守《国际展览公约》的规定,将按中国有关规定为世博会筹备人员及参会人员颁发满足其实际需要的相应签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同时,中国政府将按有关法规为世博会期间来上海参观访问的各国游客提供相应的签证和入境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唐家璇

  2001年12月30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给予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

  财政支持的保证书   

  如果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举办,中国中央政府将为举办世博会所发生的财政支出给予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项怀诚

  2001年12月26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

  安全的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全力支持上海举办2010年世博会。国家和地方公安部门保证有足够的能力防止并化解来自宗教、政治、种族或恐怖集团的任何潜在危险,维护社会的长期稳定。在世博会举办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将与有关的国际机构和国内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游客出入境提供便利,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世博会安全顺利进行,确保每一位参展者和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国和上海的安保机构已经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社会安全防控网络,具有较强的社会安全防范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足以根据国际展览局的指导和要求,制订出周密的安全保卫方案,确保2010年世博会任何活动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2001年12月27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

  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

  进出口物品监管的保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郑重承诺: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海关手续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展览公约》中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的进口物品报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海关将简化手续,提供通关便利。

  二、海关按规定对世博会期间外国参展商进口的参展品办理暂时进口手续,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税款和其他税费,这些参展品包括: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作示范宣传用的视听设备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和广告等。

  世博会期间进口的上述参展品经海关批准列为“暂时进口商品”,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税款和其他税费。除海关确认的消耗品外,这些参展品必须在世博会结束后复运出境。对于转为正式入境的参展品,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正式入关手续。

  三、上述各展品除在世博会期间使用或赠送的消耗品、样品、广告品或宣传品外,在世博会结束后应复运出境。留在中国销售或使用的,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参加世博会的各国代表团、与世博会有关的媒体、赞助商、供应商的注册工作人员个人自用物品,准予暂时入境。

  五、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不得展出或使用,否则由海关根据情况予以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展出单位更改后使用。

  六、凡加入ATA公约的参展国,其展品进口建议使用ATA单证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署长

  牟新生

  2001年12月26日于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

  提供检验检疫便利措施的保证书

  一、在世博会期间,我局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可以提供的便利如下:

  (一)在各空港、海港旅游入境查验现场为各参展国代表团及有关人员设立专门的临时查验通道。

  (二)在世博会现场专门设立临时检验检疫办公机构及报检窗口,提供以下便利:

  1.提供有关检验检疫业务的相关咨询。

  2.及时控制和处理有关检验检疫的突发事件。

  3.受理各参展代表团事先提交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报检及申报的电子文件,以便采取必要措施使这些物品尽早放行。

  二、在世博会期间,我局对于入境参展各代表团的有关工作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方面可以提供以下便利:

  (一)由有关部门代理,对各参展代表团的有关工作人的卫生检疫进行集体申报。

  (二)对于在入境时自动申报患有艾滋病(包括HIV感染者)、性病、麻风病的各代表团有关工作人员,我局将通知有关接待单位对其进行监控,并允许其入境。

  (三)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有关代表团工作人员,未能持有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者,我局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将按有关规定扣留检疫。

  三、在世博会期间,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各参展代表团的工作人员所携带的自用动植物及其产品,如水果、熏肉、火腿、黄油、奶酪、鲜奶等进行检验检疫。各代表团可提前1个月将要使用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目录通过有关代理机构报我局审批。入境时我局将在有关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在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排除潜在危险后予以登记,并颁发入境许可证。入境后我局将对上述动植物性食品的使用过程实施监管,剩余的上述物品和废弃物须在我局监督下实施销毁。

  四、对于各代表团入境的展品检验检疫可以提供以下便利:

  (一)对世博会所需的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办理《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给予必要的方便。

  (二)对于不进行销售的物品,只要参展国或地区政府出具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原则上不再实施质量检验。

  (三)对于须检验检疫的物品,一律由我局驻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专门机构实施集中受理报检、集中检验检疫、集中签证放行的检验检疫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李长江

  2001年12月29日于北京

  上海市人民政府支持信   

  尊敬的诺盖斯主席,

  尊敬的洛塞泰斯秘书长,

  尊敬的各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

  作为上海市代市长,我谨代表上海市政府和1600万人民,真诚地提出由上海主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

  上海是中国的经济中心,是兼备东西方特色的快速发展的现代化大都市。我们坚信,在中国政府和全国人民的支持下,上海市完全有决心,有能力办好2010年世界博览会,使世博会成为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桥梁,成为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的舞台。

  如果上海能够荣幸地成为2010年世博会的主办城市,我谨向你们保证,我市将提供一流的交通设施,先进的高科技服务和优美整洁的环境。我们承诺,上海全体市民将竭尽全力办好这一届世博会,给大家留下永远难忘的印象。

  我们热切地期盼2010年世界博览会能够在上海举办。

  上海市代市长

  陈良宇

  2001年12月10日于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保证书

  尊敬的诺盖斯主席,

  尊敬的洛塞泰斯秘书长,

  尊敬的各国驻国际展览局代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将全力支持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委员会以及上海市申办工作领导小组为举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所制定的场馆土地使用、规划建设、财政预算、安全保障及其他方面的各项计划,满足为举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在资金、土地、人员、场馆等方面的需求,并保证遵守国际展览局的各项规定,履行有关义务,承担申办和举办2010年世界博览会活动的相关责任;保证采取一切为确保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顺利举办所需的其他必要措施和手段。

  上海市代市长

  陈良宇

  2001年12月10日于上海

  附件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保护,维护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是指:

  (一)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三)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

  (四)国际展览局的局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是指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

  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为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人。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关于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世界博览会标志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下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

  (一)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

  (三)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世界博览会标志;

  (六)将世界博览会标志作为字号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可能造成市场误认、混淆的;

  (七)可能使他人认为行为人与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之间存在许可使用关系而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八条 在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第九条 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应当事人的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就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世界博览会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三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世界博览会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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